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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档发〔2014〕24号

单位: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16年05月04日 09:46    浏览:

各市档案局:

   为规范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档案局制定了《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4年6月16日

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000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山东省档案条例》第36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轻微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5份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5条数据以下),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通过其他途径或载体能够获取丢失信息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10份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0条数据之内的);或永久保存档案1份文件(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条数据)的。

 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个人罚款500-1000元。

较重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11-25份(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1-25条数据);或永久保存档案5份文件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5条数据)的。

 对单位罚款5万,对个人罚款3000元。

严重

 

损毁丢失永久保存应归文件(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25份文件以上的;为个人、部门利益或掩盖违法行为,故意损毁丢失档案5份文件以上的。

 对单位罚款10万,对个人罚款5000元。

000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

泄露档案秘密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轻微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保存期限10年以下档案(包含电子档案数据)5份文件之内的;或有泄露尚未批准公开利用档案内容行为的。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保存档案50份文件之内的;或永久保存档案(含电子档案数据)5份文件之内的;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个人罚款500-1000元。

较重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保存档案51至100份文件以下的,永久保存档案(含电子档案数据)10至50份文件;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单位罚款4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严重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期档案100份文件以上,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50份文件以上;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元。

 

0003

涂改,伪造档案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轻微

涂改伪造档案1份文件,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警告,对单位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500元。

一般

涂改伪造档案5份文件以内,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在万元以内的,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非法所得或造成直接损失证据确凿的,按对应金额标准执行,不明确的按照文件份数执行)。

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较重

涂改伪造档案5至10份文件,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在1至10万元;或获取省级以下单位授予荣誉的,造成较重影响的。

对单位罚款3万元,对个人罚款3000元

严重

涂改伪造档案10份文件以上,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或获取省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的,造成严重重影响的。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元

000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轻微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份文件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追回档案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至100份文件的。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5份文件以下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3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500-2000元。

较重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0份文件以上的。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5份至10份文件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

严重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10份文件以上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0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5000元

000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档案法》第24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轻微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份文件以下的,交易额在1万元以下的(交易额证据确凿的,按对应金额标准执行,交易额不明确的按照文件份数执行)。

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500元

一般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至50份文件的,交易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3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2000元。

较重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0至100份文件的,交易额在10至50万元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

严重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100份文件以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0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5000元

0006

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轻微

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不到位,不能按时归档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罚款500元

一般

主办、承办单位拒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无序,重要文献散存在部门和个人手中,尚未集中统一管理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700元

较重

主办、承办单位拒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混乱,个别重要文献有损毁丢失现象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800元

严重

主办、承办单位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失控,部分重要文献有损毁丢失现象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0007

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轻微

主办、承办单位未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和制度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500元

一般

主办、承办单位未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未明确重大活动档案责任部门和人员,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600元

较重

主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尚未在重大活动筹备过程中,同时部署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任务,造成档案工作严重脱节,影响重大活动档案文件收集、整理工作质量。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700元

严重

主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仍不按相关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导致管理严重混乱,文件收集整理工作无法开展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0008

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轻微

主办、承办单位不按国家标准规范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500元

一般

主办、承办单位不按要求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600元

较重

主办、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800元

严重

主办、承办单位拒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0009

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轻微

主办、承办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给予罚款500元

一般

主办、承办单位经催报仍未按要求期限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600元

较重

主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或登记内容不实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800元

严重

主办、承办单位拒不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

0010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轻微

保管单位未及时对应开放重大活动档案进行鉴定的。

对保管单位给予罚款500元

一般

保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对保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600元

较重

保管单位应开放而未全部开放重大活动档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保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800元

严重

保管单位拒不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对保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1000元

 

上一条: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 鲁档发〔2014〕23号 下一条: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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