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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人物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单位: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12年11月02日 10:06    浏览:

  第一条  人物档案是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为征集、保管和利用好人物档案,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传承不同时代优秀人物的治学精神,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物档案是指我校老一辈革命家、教育家,历任学校领导以及学术水平较高、成果显著、蜚声中外的教授、专家、学者、学生(含校友人物)等著名人物,在职务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人物档案是学校档案全宗的一部分,由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人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人物档案征集工作由档案馆负责,各部门专(兼) 职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应协助做好征集、收集、归档工作。
    第五条  根据人物档案形成和归档的特性,在管理上以人物为核心实施管理。
    第六条  人物档案材料的收集,主要由人物本人及家属、同事、亲朋好友、所在单位或组织等提供的档案材料为主要来源。可采取向人物所在单位、本人或其亲朋好友直接征集归档材料,并通过征集、代管(寄存)、捐赠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七条  人物档案建档对象或家属自愿献给学校的归档材料,可采取“捐赠”方式归档;由学校及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的档案具有特殊保管价值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第八条  凡在山东财经大学(包括合校前的2所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著名人物包括老一辈革命家;历任校级党政领导;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成绩卓著的校友等均属人物档案征集对象。
    第九条  人物档案归档内容主要有人物的生平、荣誉、论著等,具体范围见《山东财经大学人物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第十条  为了保证人物档案的完整性,与人物档案相关的照片、音像、实物等档案材料可互见其他类别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征集归档的人物档案材料可随时向档案馆移交,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三份,并办理移交手续,由移交人和档案馆分别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人物档案的档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全宗号+ 建档人物姓名+ 案卷流水号,各层次之间采用“-”连接。档号模式如下:
        全宗号—王××(人物姓名)—1~n(案卷号)
   第十三条  人物档案的编目工作按“山东财经大学档案管理系统”进行著录编目。
   第十四条  人物档案的排架采用按建档人物形成的独立小全宗依次横向排架。具体按每个人物全宗的档案载体形式、内容、归档时间的顺序排列上架。其中特殊载体材料实行单独排架保管,并在案卷目录中标明存址。
   第十五条  根据档案形成载体的不同,应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维护著名人物本人或已故名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人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人物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十七条  档案馆可根据宣传、教育、档案开发利用的需要拟定反映著名人物活动的专题编研、摄影、录像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档案馆可以利用人物档案的复制件、重复件、档案目录等材料,举办展览、网上宣传和编辑出版有关档案资料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  人物档案的查、借阅按《山东财经大学档案借阅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对人物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按《山东财经大学档案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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