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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单位: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16年05月04日 09:45    浏览:

 各市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部署要求,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省档案局制定了《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档案局

                                                2015年7月27日

 

 

山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各种规则的过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及时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罚适当。

    第五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国家级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辖区内市级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市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县级机关、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县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把复杂、重大案件报请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档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日期的,以发现之日作为发生之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四)查处机关有管辖权。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后,对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充分,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之外的,应当在五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二)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理的档案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管辖机关。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档案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实行集体办案的工作制度。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违法事实;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违法行为责任人;

    (四)其他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不能取得原物作物证的,应当拍照、影印或者复制,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负责调查的两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与有关部门联合办案过程中,不得直接以其他部门的调查或询问笔录作为档案行政处罚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或者毁弃证据材料。被调查人要求更改证言的,应当写明更改原因,原证不得涂改和退还。

    故意毁弃证据材料或者出具伪证、情节恶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档案违法行为所涉证据材料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聘请有关专家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档案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与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在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结束后,或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全部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批示。

    第二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证据,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送达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二十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罚款数额较大,当事人缴款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事实轻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案件办结后必须及时向本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认为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条 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终结后,由负责承办案件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第三十一条 档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负责承办案件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

    (三)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回执、听证笔录等材料;

    (五)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对案件的主要异议和讨论情况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备案表、送达回执、缴纳罚款情况记录;

    (六)结案审批表;

    (七)其他有关的重要材料。

    第三十三条本省建立档案行政处罚监督和案件备案制度。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每年要对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情况总结通报。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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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原则、组织管理和制度要求,提出了档案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安全保障和服务利用等方面的方法与指南。


本规范是各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规范,适用于行政辖区内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2 总则


2.1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历史面貌,满足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


2.2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2.3 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篡改档案。


2.4 档案工作以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安全保管、有效利用为目标。


3 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3.1 档案管理组织


3.1.1 遵照国家档案法规要求设立档案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档案监督管理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运行机制。


3.1.2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严禁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3.1.3 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纳入各项工作流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3.1.4 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重大活动档案登记、档案统计年报、政务公开信息报送、档案进馆等档案业务工作。


3.1.5 通过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增强全员档案意识和档案法治意识。


3.2 档案工作人员


3.2.1 配备与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档案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3.2.2 加强档案业务学习,积极参加档案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3.3 档案工作经费


档案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归档文件规范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服务利用等业务需要。


3.4 档案工作制度


3.4.1 将档案工作制度融入到本单位制度建设体系,使之与其他工作制度有机衔接,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3.4.2 建立完备的档案工作制度,包括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整理、保管、保密、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库房管理及离岗交接清点等制度。


3.4.3 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10号令等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3.4.4 建立档案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4 档案资源建设


4.1 档案资源前端控制


4.1.1 严格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国家规定应当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到应归尽归,应收尽收。


4.1.2 根据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从源头上加强对文书、照片、声像、会计、科技(基建)、设备、公务活动礼品等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资料的收集,维护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4.1.3 单位档案机构依照法规制度对应归档文件的形成过程、形成质量、原始属性、法律效用标识等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


4.1.4 文件形成部门负责人或承办活动(项目)的单位负责人是归档文件质量第一责任者,在文件归档前应对文件齐全、完整、准确、真实、整理规范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归档质量审查意见。


4.1.5 各类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归档,未明确归档期限的不得超过1年。


4.2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4.2.1 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纳入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4.2.2 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做好电子文件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


4.3 重大活动(事件)、重点工程和重要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4.3.1 主办、承办单位要将重大活动(事件)、重点工程、重要科研项目情况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按照《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等有关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4.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4.4 档案征集


根据需要向社会或本单位退休、调离人员征集档案资料。


4.5 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对业务部门或基层单位保存的业务或专门档案,要建立档案管理台账或目录,归档文件数量纳入档案统计范围,并对其实体保管和信息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管。


4.6 档案移交进馆


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列入进馆范围的档案。


5 档案信息化建设


5.1 建设规划


5.1.1 参照数字档案室(馆)建设指南,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数字档案室(馆)建设。统筹协调数字档案室与单位电子业务系统、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关系,实现文档一体化、馆室一体化管理。


5.1.2 依托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果,统筹规划、设计和建设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等。


5.2 数字资源


5.2.1 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形成文书、照片、录音、录像,科技、专业等各门类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等数字档案资源。


5.2.2 按照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的原则,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2009)等标准要求。


5.3 应用系统


5.3.1 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应能集成管理各门类数字档案资源,具备门类管理、接收采集、分类编目、检索利用、鉴定统计等业务管理功能和身份认证、权限管理、审计跟踪、电子签名等安全管理功能,符合《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2012)。


5.3.2 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应与单位电子业务系统衔接,自动接收采集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与国家综合档案馆衔接,按照标准移交电子档案。


5.4 信息安全


5.4.1 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信息安全设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信息安全技术策略,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5.4.2 定期备份数字档案资源,建立数据恢复机制,保障数字档案资源安全。


6 档案安全保障


6.1 档案库房及工作用房


6.1.1 档案库房建筑、设计参照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和《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要求。


6.1.2 档案库房、业务技术用房、阅览室、办公室满足档案工作需要。


6.1.3 档案库房达到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鼠、防光、防尘、防盗、防有害气体、防磁要求,库房内温湿度控制符合国家规定。


6.2 档案设施设备配备


6.2.1 档案办公设备。配备信息化管理需要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照像机、录音录像等设备。


6.2.2 档案保护设备。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完善的消防、安保、温度湿度控制及容灾备份、应急电源等档案安全设施、设备。


6.2.3 档案装具。配备数量充足、符合国家标准的卷皮、卷盒及档案橱、架。


6.3 库房安全管理


6.3.1 人员、档案出入库登记内容准确、及时;定期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6.3.2 档案人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档案交接制度,依据档案管理台账、统计报表、检索目录清点各种载体档案库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6.4 档案安全管理


6.4.1 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联防体系,档案安全制度执行有效。


6.4.2 健全档案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和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重要档案异质异地备份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6.4.3 完善档案开放利用审核鉴定机制,对应开放档案和拟在网上公开的档案信息,审慎进行划控、鉴定。


6.4.4 大力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及时对破损档案进行抢救修复。


6.4.5 制定档案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培训,提高危机事件发生时相关责任人按照预案有序处置的能力。


7 档案服务利用


7.1 档案整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做到分类科学、排列有序、保管期限确定准确、档号编制规范。


7.2 目录编制


文书档案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专题目录、文号索引等检索工具;其他门类档案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编制检索工具;按照著录规则和《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等要求建立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检索。


7.3 建立全宗卷


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2012)建立全宗卷,材料齐全,整理规范。


7.4 档案利用


7.4.1 档案查阅


及时高效为领导、机关各部门提供档案借阅服务;严格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登记,编印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


7.4.2 档案编研


编写或续编全宗指南;编写单位组织沿革、年度大事记、年鉴;编制档案资料汇编;开发、整合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单位工作、社会需求提供优质档案信息服务。


7.4.3 通过举办档案展览、编辑出版图书、制作档案音像制品等,多角度、多形式开展档案文化传播。


7.4.4 积极实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开放档案信息资源的远程利用。


8 档案工作创新


在档案监管、收集整理、利用服务、保管保护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具有首创性和示范性作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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