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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单位: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16年05月04日 09:4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促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其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档案, 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供的文字、图表和照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许可档案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必须确保其完整、规范、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行政许可档案是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基础证据资料,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其有效利用。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档案法规、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等档案管理制度,在用房、设施、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档案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并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许可档案的形成、归档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归档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申报材料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退色的文件应予复制,所使用的书面材料、纸张等应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第八条  归档内容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如申请表、审批单、受理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整改意见书、现场审核表、现场验收报告及许可证正本存根等。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应提交的所有文字、图表和照片等材料。如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彩色效果图、安全检测报告、规划许可文件、法规要求上报文件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归档内容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确有困难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且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人应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确认;未取得公章的,须由申请人签印确认。

    (二)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注:有修改内容时应由修改者签印]。

    (三)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四)申请材料中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材料,如热敏纸传真件等,字迹耐久性差的须复印后上报。

    (五)行政许可档案标准纸型为A4 规格纸张,小于A4纸张的材料(如照片、标签等)需粘贴在A4纸的右上方,大于A4纸的材料(如图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需折叠为A4纸大小,要尽量减少折叠次数,折叠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和图表字迹之外,如文件较多时,宜单张折叠,以便查阅。

    (六)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材料(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请单位名称)的,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之后。

    (七)申请人提交检测报告,应为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在正文上方加注标题,内容较多时应加封皮说明,各种平面布局图应在右上方标明方向坐标。

    (九)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不是单份文件时,应将同一内容文件按“正文在前,附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

    (十)申请材料要按规定的顺序排列,提供申报材料目录,有文字的应在每页材料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打印页码。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十条行政许可档案立卷归档是指将各类许可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排列、登记、装订,使之有序化。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要遵循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体现动态管理过程,便于保管和利用,按照“一许可一卷或多卷”的原则进行组卷。行政许可档案可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表和许可证(批)件复印件;

    (四)行政机关审查形成的、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书面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

    (六)听证材料;

    (七)行政机关延期办理和批复文书;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材料;

    4.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施工图等;

    6.从业人员一览表及资质证明等;

    7.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

    8.其他材料(检测报告等)。

    在许可证件(批件)使用期内,年审复核、变更等材料归入该许可证使用周期申办的档案内;许可证件(批件)到期换发的申请材料立新卷。

    第十二条  档案分类

    行政许可档案分类应当反映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档案系统化、条理化,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查找利用。

    各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各类专业档案的分类目录。

    按“随办随归”的原则,行政许可办结后,应将文件材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档案装订

    采用左侧装订,用线绳在距案卷左边约15毫米处三孔一线装订。装订前,永久保存档案卷内材料要去掉所有金属固定物;对装订边狭小的材料要加边后装订。并由立卷人在装订线结扎处贴封条后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档案编号

    行政许可档案编号:全宗号-分类号(或者案卷目录号)-案卷号。

    1.全宗号:档案馆(室)给定每一个全宗的代码。全宗号用四位代码标识。其中第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全宗属性,后三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某一全宗的进馆顺序号。

    示例:“J036”

    2.案卷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以三位阿位伯数字标识。

    3.类别号:馆(室)藏档案类别的代码。是由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代码标识。不同级位之间可用间隔符“·”分开。不产生误解时,可省略间隔符。类别号一般不应超过三级。

    示例:“J063-SA3-048”中的“SA3”。

    4.案卷号:档案排列的顺序号。案卷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若设分卷的档案,则在案卷号后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加“()”。

    示例:“J063-016-123(1)”

    5. 硬封面卷脊填写年度、全宗号、类别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

    第十五条案卷格式

    案卷格式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规定。案卷封面采用硬封面和软封面两种形式。采用软封面的,逐卷装订后,装入档案盒。

    封面用材按照《无酸档案盒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DA/T24-2000)执行。

    硬封面的规格:封面尺寸规格采用310mm×220mm(长×宽)。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10、15、20mm三种厚度。用于成卷装订的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

    软封面的规格:软封面的规格为封底封面尺寸相同。封面内页可打印或印制档案卷内目录,封底内页可印制档案备考表。

    第十六条档案排列

    档案的排列是指在分类方案的分类号中最后一级类目内根据编号确定档案位置的过程。

根据分类方案将不同类别的档案分柜或分区存放并加贴指示标志,以便查找。

    第十七条归档登记

    按“随办随归”的原则,窗口承办人员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批件)后,应将审批材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归档文件材料交接、验收和归档登记制度,做到及时归档、严格验收、准确登记。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档案案卷级目录著录项目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 规定执行。著录项目中全宗号、目录号和类别号、案卷号、案件名称(案卷题名)、责任者、文件起始时间、文件终止时间、卷内文件份数、保管期限、数据库级别、载体类型为必须著录项目,密级、分类号、主题词或关键词、载体规格、载体数量、附注、全文标识等其他著录项目为选择著录项目。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档案应由档案机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岗前培训,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严格按要求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档案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档案涉及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属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密。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行政许可档案时,应持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规要求,保存在档案机构库房中,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库房门窗要坚固,要有防火、防光、防尘、防鼠、防潮、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

    重大行政决策或引发社会关注的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一般经营许可、工程建设类许可、资质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有争议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行政许可有效期20年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30年),或以申请单位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准。一般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失效之日起或单位自行申请注销之日起满2年后可不再保存。

    许可档案保管期限到期时,经鉴定其档案无保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销毁。

    第二十七条  与行政许可档案相对应的归档电子文件整理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与行政许可档案相对应的纸质图片、底片整理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档案存储数字化、管理现代化、利用网络化。

    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 下一条: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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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原则、组织管理和制度要求,提出了档案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安全保障和服务利用等方面的方法与指南。


本规范是各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规范,适用于行政辖区内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2 总则


2.1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历史面貌,满足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


2.2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2.3 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篡改档案。


2.4 档案工作以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安全保管、有效利用为目标。


3 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3.1 档案管理组织


3.1.1 遵照国家档案法规要求设立档案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档案监督管理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运行机制。


3.1.2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严禁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3.1.3 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纳入各项工作流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3.1.4 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重大活动档案登记、档案统计年报、政务公开信息报送、档案进馆等档案业务工作。


3.1.5 通过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增强全员档案意识和档案法治意识。


3.2 档案工作人员


3.2.1 配备与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档案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3.2.2 加强档案业务学习,积极参加档案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3.3 档案工作经费


档案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归档文件规范整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服务利用等业务需要。


3.4 档案工作制度


3.4.1 将档案工作制度融入到本单位制度建设体系,使之与其他工作制度有机衔接,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3.4.2 建立完备的档案工作制度,包括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整理、保管、保密、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库房管理及离岗交接清点等制度。


3.4.3 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10号令等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3.4.4 建立档案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4 档案资源建设


4.1 档案资源前端控制


4.1.1 严格执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国家规定应当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到应归尽归,应收尽收。


4.1.2 根据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从源头上加强对文书、照片、声像、会计、科技(基建)、设备、公务活动礼品等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资料的收集,维护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4.1.3 单位档案机构依照法规制度对应归档文件的形成过程、形成质量、原始属性、法律效用标识等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


4.1.4 文件形成部门负责人或承办活动(项目)的单位负责人是归档文件质量第一责任者,在文件归档前应对文件齐全、完整、准确、真实、整理规范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归档质量审查意见。


4.1.5 各类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归档,未明确归档期限的不得超过1年。


4.2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4.2.1 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纳入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4.2.2 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定,做好电子文件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


4.3 重大活动(事件)、重点工程和重要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4.3.1 主办、承办单位要将重大活动(事件)、重点工程、重要科研项目情况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按照《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等有关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4.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4.4 档案征集


根据需要向社会或本单位退休、调离人员征集档案资料。


4.5 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对业务部门或基层单位保存的业务或专门档案,要建立档案管理台账或目录,归档文件数量纳入档案统计范围,并对其实体保管和信息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管。


4.6 档案移交进馆


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列入进馆范围的档案。


5 档案信息化建设


5.1 建设规划


5.1.1 参照数字档案室(馆)建设指南,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数字档案室(馆)建设。统筹协调数字档案室与单位电子业务系统、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关系,实现文档一体化、馆室一体化管理。


5.1.2 依托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果,统筹规划、设计和建设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等。


5.2 数字资源


5.2.1 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形成文书、照片、录音、录像,科技、专业等各门类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副本等数字档案资源。


5.2.2 按照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的原则,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2009)等标准要求。


5.3 应用系统


5.3.1 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应能集成管理各门类数字档案资源,具备门类管理、接收采集、分类编目、检索利用、鉴定统计等业务管理功能和身份认证、权限管理、审计跟踪、电子签名等安全管理功能,符合《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2012)。


5.3.2 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应与单位电子业务系统衔接,自动接收采集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与国家综合档案馆衔接,按照标准移交电子档案。


5.4 信息安全


5.4.1 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信息安全设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信息安全技术策略,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5.4.2 定期备份数字档案资源,建立数据恢复机制,保障数字档案资源安全。


6 档案安全保障


6.1 档案库房及工作用房


6.1.1 档案库房建筑、设计参照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和《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要求。


6.1.2 档案库房、业务技术用房、阅览室、办公室满足档案工作需要。


6.1.3 档案库房达到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鼠、防光、防尘、防盗、防有害气体、防磁要求,库房内温湿度控制符合国家规定。


6.2 档案设施设备配备


6.2.1 档案办公设备。配备信息化管理需要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照像机、录音录像等设备。


6.2.2 档案保护设备。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完善的消防、安保、温度湿度控制及容灾备份、应急电源等档案安全设施、设备。


6.2.3 档案装具。配备数量充足、符合国家标准的卷皮、卷盒及档案橱、架。


6.3 库房安全管理


6.3.1 人员、档案出入库登记内容准确、及时;定期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6.3.2 档案人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档案交接制度,依据档案管理台账、统计报表、检索目录清点各种载体档案库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6.4 档案安全管理


6.4.1 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联防体系,档案安全制度执行有效。


6.4.2 健全档案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和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重要档案异质异地备份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6.4.3 完善档案开放利用审核鉴定机制,对应开放档案和拟在网上公开的档案信息,审慎进行划控、鉴定。


6.4.4 大力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及时对破损档案进行抢救修复。


6.4.5 制定档案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培训,提高危机事件发生时相关责任人按照预案有序处置的能力。


7 档案服务利用


7.1 档案整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整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做到分类科学、排列有序、保管期限确定准确、档号编制规范。


7.2 目录编制


文书档案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专题目录、文号索引等检索工具;其他门类档案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编制检索工具;按照著录规则和《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等要求建立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检索。


7.3 建立全宗卷


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2012)建立全宗卷,材料齐全,整理规范。


7.4 档案利用


7.4.1 档案查阅


及时高效为领导、机关各部门提供档案借阅服务;严格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登记,编印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


7.4.2 档案编研


编写或续编全宗指南;编写单位组织沿革、年度大事记、年鉴;编制档案资料汇编;开发、整合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单位工作、社会需求提供优质档案信息服务。


7.4.3 通过举办档案展览、编辑出版图书、制作档案音像制品等,多角度、多形式开展档案文化传播。


7.4.4 积极实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开放档案信息资源的远程利用。


8 档案工作创新


在档案监管、收集整理、利用服务、保管保护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具有首创性和示范性作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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