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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单位: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12年02月24日 10:10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我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所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是学校运行发展的轨迹,是唯一的和不可复制的,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作用。档案工作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全校档案工作实行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学校各方面的利用。档案馆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资料的机构,其业务接受山东省教育厅、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一名副校长直接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三)推进学校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听取校档案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为正处级独立建制,设馆长1名,副馆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举办校史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进行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对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部门)档案工作,组织本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档案工作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和兼职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兼职档案人员完成档案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兼职档案人员将本部门(单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各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主动接受学校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归档的预立卷目录,负责本单位(部门)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    条件保障

第九条  设置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档案馆内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第十条  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以保证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依据需要划拨资金用于保障本单位(部门)档案工作所需的档案装具、设备、人员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是保存和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确保安全,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库房面积应满足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留有存储发展空间。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档案馆库要自成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及时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学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提高全校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档案工作要与各项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入学登记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及《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执行。

(五)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执行。

(六)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正式出版物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八)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九)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十)著名人物类: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者在工作、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十一)声像类:声像类档案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磁盘、影视胶片、缩微胶片、光盘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与纸质档案同为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实物、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档案人员应当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交本单位、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合格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七条  归档时间与质量要求

(一)学校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规定整理立卷后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

(三)仪器设备类档案应当在完成验收后的3个月内归档;

(四)财会类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档案生成单位保管两年,期满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五)声像档案包括光盘、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归档时附有文字说明,并注明责任者、形成时间、内容等,归档的声像档案应当图像清晰、音质良好;

(六)各立卷单位(部门)形成的实物档案(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学校对外交流中的受赠纪念品,以及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等)应即时归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卷制度,全校各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均系立卷单位,均由各单位统一立卷。立卷人员积累材料、立卷,均按立卷单位统一归档,学校档案馆按立卷单位接收档案并填写移交和接收档案目录(清单),双方单位经办人在移交目录(清单)上签字后,各执一份并存档,以便明确责任,备查验证。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并登记造册报学校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全校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并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专兼职档案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归档的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清晰,图表折叠美观、整齐,书写和签发文件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和纯蓝墨水,以确保档案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在从事学校工作的职责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对于我校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学校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学校档案馆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对散落在社会上的对学校和社会有重要价值的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所有的档案,应由学校出资收集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在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大型仪器设备、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开箱、验收时,应会同学校档案馆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档案馆应加强对涉密档案的管理。关于涉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要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防高温、防潮、防虫、防尘、防有害气体“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学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编研工作,主动为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需查阅校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原件,均须出示单位(部门)介绍信或持有其他合法证明或持有个人身份证,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学校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档案馆应当为校内、外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凡用于校内工作或公益目的的,不收取费用;对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并优先提供。

第三十条  档案馆应编制配套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查询系统,积极主动地为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档案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校史展览工作,使校史馆成为爱国荣校教育基地和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凡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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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信息化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电子文件,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活动中形成多种类型的,在数字设备及数字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硬盘等数字载体,依赖计算机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和提供利用,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数字格式文件。

第三条基本术语解释

(一)归档电子文件: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应作为档案保管的电子文件。

(二)电子档案:指归档保存在档案部门并作为档案提供利用的数字格式文件。

(三)背景信息: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四)元数据:指描述电子文件信息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形成时间、责任者、编排结构、应用程序(包括文件处理系统、字处理和图形处理工具等)以及字符集等基础数据。

(五)逻辑归档:指在网络计算机上执行,不改变原电子文件的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移交给档案馆的工作过程。

(六)物理归档:指把电子文件从原来的系统中提取出来,以集中管理的方式保存到新的可脱机保存的存储设备或数字载体上,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过程。

(七)真实性:指对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一致,需经技术鉴定后进行确认。

(八)完整性: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完整无缺,需采用技术方法进行核对。

(九)有效性:指电子文件应具备的内容可读性、信息可被利用的特性,包括信息的可识别性、存储载体的可靠性、完好性及兼容性等。

(十)迁移:指将原系统或原载体中的电子文件向目的系统或载体进行转移存储的方法与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由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负责,应将电子文件移交到档案馆前的工作纳入电子文件承办人的岗位职责,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配备的电子文件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网络计算机技术能力强,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实行全过程监控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档案馆应对接收的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配备电子档案管理的存储设备、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素质高的信息技术人员,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与有效利用。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电子档案管理的业务素养、管理技能和对计算机、网络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能力,充分开发和利用学校的电子档案信息资源。

第三章 电子文件的积累与收集

第九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对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定期制作备份,并及时拷贝到脱机保存的载体上,标明文件名称、类别、形成时间,存入专用装具内妥善保管。采用物理归档方式移交到档案部门后的电子文件,仍需要在移交单位保留一年后方可删除或销毁。

第十条收集积累的电子文件类型

(一)电子文件信息类型

需要收集积累的电子文件类型有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多媒体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程序文件和数据库文件。

1.文本文件:指用计算机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归档时应重点收集定稿电子文件和正式电子文件。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PDF为通用格式,收集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文字处理工具生成的电子文件,归档后档案管理部门要用软件转为通用格式保存。

2.图像文件:指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外部设备获得的静态图像文件。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为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为通用格式。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工具获得的静态图形文件,归档时应注意其设备依赖性、易修改性等问题,不要遗漏相关软件及各种数据信息。对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4.影像文件:指用数码摄像机、视频采集卡等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像文件。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要归档的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

5.声音文件:指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文件,归档时应注意收集其属性标识和相关软件。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格式。

6.超媒体链接文件:指用计算机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文件。

7.数据库文件:指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管理数据、参数等。数据库文件以DBF、XLS文件为通用格式。

8.计算机程序:指计算机使用的商用或自主开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

对用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用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归档。

(二)电子文件载体类型

存储电子文件的主要载体有光盘、磁盘、磁带、闪盘、硬盘、网络存储器等类型。

第四章 电子文件的归档与鉴定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学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学校纸质档案归档范围进行确定。各单位形成的有重要参考利用价值的数据库文件和相关软件、多媒体课件、超媒体链接文件(WEB网页)、数字化的影像文件、声音文件、CAD图形文件等,均属于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

第十二条电子文件归档

电子文件的归档时间参考纸质档案时间,重大活动等特殊电子文件应实时归档。电子文件归档过程可以先做逻辑归档,再实施物理归档,也可以直接进行物理归档。

(一)实施电子文件逻辑归档的基本要求

1.电子文件归档操作由具体经办人完成,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要注明。

2.档案馆电子文档管理人员要会同各单位设定归档电子文件的查询权限。

3.归档的电子文件要有该电子文件产生及运行过程的背景信息及元数据。

4.局域网内部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系统设备更新时,必须制定严密的数据转换办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能在新系统中运行。

5.电子文件归档后,各单位要及时清理计算机或网络上重复的电子文件。

6.各单位设备更新时要及时做好数据向新设备的转换工作和数据更新记录。

(二)实施电子文件物理归档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兼职档案员要根据本单位纸质档案归档范围与本单位电子文件管理人员共同制定本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与归档计划。

2.电子文件承办人应根据归档范围,在电子文件产生时就要对应归档电子文件标注一定的标记(文件题名、形成日期、编号等)。

3.各单位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在计划规定的期限内拷贝到磁盘或光盘上,载体上标注好盘内文件内容、类别、存入日期及磁盘编号等,如要保密还要标明密级。凡在网络中予以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均应定期完成物理归档。物理归档的电子文件仍要在单位计算机硬盘或光盘上保留一年后方可销毁。

4.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非通用格式),归档时应在存储载体上同时备份相应查看软件。对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库文件,数据库结构字段名为非汉字的结构归档时应附数据库结构说明书,标明每个字段的汉字名称;如记录内容用代码表示的应全部转换为汉字表示,以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可利用性。

第十三条电子文件鉴定

电子文件鉴定工作应在档案馆业务指导人员会同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工作人员协同开展。

1.电子文件的鉴定工作,应包括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鉴定,对电子文件内容、结构、可读性的技术鉴定以及确定电子文件的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等。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档案馆。

2.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山东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3.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应参照《山东财经大学档案分类办法》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密级和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应在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保管期限的标识。

第五章 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与接收

第十四条电子文件的形成部门应定期将归档的电子文件移交到档案馆集中保存,可以采用网络传输和数字载体方式进行移交。重要的电子文件在移交前应做纸质拷贝。

第十五条档案馆接收归档的电子文件时,要对应归档的每套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对于网络归档的电子文件,档案馆应及时做好载体备份。

第十六条接收载体归档的电子文件时,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载体有无划痕,是否清洁;

2.有无病毒;

3.核实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检验及审核手续;

4.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

5.对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完整。

凡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并再次对其检验。检验合格的分别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双方签字盖章。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一份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章 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

第十七条档案馆应按照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对接收进馆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

(一)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按载体和文件类别代码进行相对集中分类组织存储载体。

(二)电子文件的分类方案按《山东财经大学档案分类办法》编制实体分类号。

(三)存放载体的编号方案为:存储载体类型代码—文件格式代码—顺序号。

存储载体类型代码为:GP-光盘;CP-磁盘;CD-磁带等。

文件格式代码为: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结文件;D-数据库文件;P-程序文件等。

电子文档编号方案为载体编号—文件件号。

(四)把通过分类的电子文件按存放载体编号重新排列,将必要著录项目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内,编制机读目录和简要的检索工具。其基本著录项目包括:序号、题名、责任者、文号、文件形成时间、全文标识、实体分类号、电子文档号(盘号及件号)、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和软件环境等著录内容。归档电子文件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档案著录规则基本要求。

第七章 电子档案保管、统计与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馆接受的电子文件一式两套存储于不同的载体,一套查阅利用,一套备份。

第十九条以载体保存的电子档案,每两年要抽检一次,抽检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的复制与迁移分为相同载体的原样复制和不同载体的转换复制。相同条件下,要优先考虑载体的可靠性和先进性。

第二十一条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需抢救的光盘应及时复制。

第二十二条保管的归档电子文件要采用专门的保护设备和保护技术手段。归档电子文件载体应直立存放于防磁、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温度控制在17℃—20℃;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距离强磁场10米以上。

第二十三条提供网络化利用的电子档案应随着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的扩充及其设备的更新,及时做数据迁移和转换。

第二十四条归档电子文件的利用

(一)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二)电子档案查阅利用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对具有保密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一般不在网上提供利用,确有必要以联网方式利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采取稳妥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教育部和本校制定的纸质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保管期的电子档案要销毁,需请学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编制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要确保载体与信息的彻底销毁。

第二十六条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的载体上,应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可进行逻辑删除。

第二十七条档案馆应及时按年度对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情况进行统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电子的标准与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财经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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