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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单位: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12年11月02日 10:03    浏览:

档案的鉴定、销毁是优化档案馆藏,搞好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档案馆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档案鉴定计划,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档案馆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具体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

档案鉴定小组的职责:根据国家关于档案鉴定的规定,认真分析学校各类档案的保存价值,审查档案科对已满保管期限和无保存价值档案提出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延期保存或销毁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生效。

三、需要鉴定销毁的档案,应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档案科论证提出意见后,提交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要造册登记,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六、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七、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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