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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0001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山东省档案条例》第36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
轻微 |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5份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5条数据以下),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通过其他途径或载体能够获取丢失信息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10份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0条数据之内的);或永久保存档案1份文件(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条数据)的。 |
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个人罚款500-1000元。 |
较重 |
损毁丢失保存期限30年以下应归文件11-25份(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11-25条数据);或永久保存档案5份文件之内(包括丢失删除电子档案5条数据)的。 |
对单位罚款5万,对个人罚款3000元。 |
严重 |
损毁丢失永久保存应归文件(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25份文件以上的;为个人、部门利益或掩盖违法行为,故意损毁丢失档案5份文件以上的。 |
对单位罚款10万,对个人罚款5000元。 |
0002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 泄露档案秘密的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
轻微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保存期限10年以下档案(包含电子档案数据)5份文件之内的;或有泄露尚未批准公开利用档案内容行为的。在规定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保存档案50份文件之内的;或永久保存档案(含电子档案数据)5份文件之内的;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1-2万元,对个人罚款500-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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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保存档案51至100份文件以下的,永久保存档案(含电子档案数据)10至50份文件;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4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
严重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定期期档案100份文件以上,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50份文件以上;或有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行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元。 |
0003 |
涂改,伪造档案的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六条,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
轻微 |
涂改伪造档案1份文件,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警告,对单位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500元。 |
一般 |
涂改伪造档案5份文件以内,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在万元以内的,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非法所得或造成直接损失证据确凿的,按对应金额标准执行,不明确的按照文件份数执行)。 |
对单位罚款2万元,对个人罚款2000元。 |
较重 |
涂改伪造档案5至10份文件,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在1至10万元;或获取省级以下单位授予荣誉的,造成较重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3万元,对个人罚款3000元 |
严重 |
涂改伪造档案10份文件以上,非法利益或造成损失超过10万元或获取省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的,造成严重重影响的。 |
对单位罚款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元 |
0004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轻微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份文件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追回档案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至100份文件的。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5份文件以下的。 |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3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500-2000元。 |
较重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定期保存档案100份文件以上的。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5份至10份文件的。 |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 |
严重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永久保存档案(含定期保存档案中文件孤本)10份文件以上的。 |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0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5000元 |
0005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档案法》第24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轻微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份文件以下的,交易额在1万元以下的(交易额证据确凿的,按对应金额标准执行,交易额不明确的按照文件份数执行)。 |
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500元 |
一般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至50份文件的,交易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 |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3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2000元。 |
较重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50至100份文件的,交易额在10至50万元的。 |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3000元 |
严重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档案数量在100份文件以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可以并处罚款10万元,对个人可以并处罚款5000元 |
0006 |
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轻微 |
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不到位,不能按时归档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罚款500元 |
一般 |
主办、承办单位拒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无序,重要文献散存在部门和个人手中,尚未集中统一管理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700元 |
较重 |
主办、承办单位拒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混乱,个别重要文献有损毁丢失现象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800元 |
严重 |
主办、承办单位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造成重大活动文件管理失控,部分重要文献有损毁丢失现象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
0007 |
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轻微 |
主办、承办单位未制订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和制度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500元 |
一般 |
主办、承办单位未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未明确重大活动档案责任部门和人员,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600元 |
较重 |
主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尚未在重大活动筹备过程中,同时部署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任务,造成档案工作严重脱节,影响重大活动档案文件收集、整理工作质量。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700元 |
严重 |
主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仍不按相关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导致管理严重混乱,文件收集整理工作无法开展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
0008 |
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轻微 |
主办、承办单位不按国家标准规范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500元 |
一般 |
主办、承办单位不按要求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600元 |
较重 |
主办、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800元 |
严重 |
主办、承办单位拒不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元 |
0009 |
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轻微 |
主办、承办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给予罚款500元 |
一般 |
主办、承办单位经催报仍未按要求期限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600元 |
较重 |
主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或登记内容不实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800元 |
严重 |
主办、承办单位拒不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的。 |
对主办、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 |
0010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轻微 |
保管单位未及时对应开放重大活动档案进行鉴定的。 |
对保管单位给予罚款500元 |
一般 |
保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
对保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600元 |
较重 |
保管单位应开放而未全部开放重大活动档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保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800元 |
严重 |
保管单位拒不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
对保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