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档案管理水平,规范档案的借阅管理,确保档案的使用安全,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档案主要供本校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使用,适当为社会利用服务。
二、凡向学校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三、凡需利用学校现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利用。否则,不予接待。
1、本校人员利用未公开的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
2、外单位人员需要利用档案,应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我校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要求利用档案的,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校领导批准后,再按相关手续办理。
五、档案的利用,一般只限于在“档案阅览室”使用,并进行登记。确需借出者,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自觉遵守借阅时间,按期归还;本校党政机密档案原经办单位的领导和经办人可以借阅,但不得携出档案室;一般档案借阅不超过两周,重要档案当日归还,节假日期间档案应送回档案馆保管。凡需延期使用者,要办理续借手续。愈期不还者,按《山东财经大学档案管理规定》处理。凡属营利活动或个人目的利用本馆档案的,按学校规定收费。
六、严禁擅自复制或摘抄档案。因工作需要复制的,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档案复制件应妥善保管,用毕及时送回档案馆注销。凡需要摘抄或复制保密档案、未公开档案的,须经校领导批准。
七、档案的利用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完整与安全。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拆卷、抽页、剪裁,不准删改、圈点或勾画档案内容,不准泄密、失密,做到归还档案完好无损。
八、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布。
九、档案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地为用户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严禁擅离职守,严防泄密、失密等事故的发生。
十、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利用者,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